丈夫在借卵做试管婴儿移植过程中意外死亡,夫妻双方继续手术是否有违伦理?医院能否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近日,记者从湖北咸宁市青羊区法院获悉,该院法官李林撰写的《张某诉咸宁省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荣获最高院颁发的2022年度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三等奖。在该案中,湖北咸宁市青羊区法院判决被告咸宁省某医院继续为原告张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丈夫意外死亡,妻子继续手术遭拒。
婚后,张某和李某因供卵借卵做试管到咸宁省某医院进行人工辅助生殖医学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张某和李某与咸宁省某医院签订了胚胎培养和冷冻的知情同意书,表示将冷冻8个胚胎,丈夫在借卵做试管婴儿移植期以便将来进行胚胎移植。后来,李某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咸宁省某医院辩称,首先,他们两人与医院只构成了胚胎储存服务合同,而胚胎移植服务合同尚未成立,李某死亡后不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其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对不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该医院拒绝接受胚胎移植。
因此,咸宁省一家医院拒绝对张某进行胚胎移植,张某将该医院告到湖北咸宁市青羊区法院。
医院应履行合同。
咸宁市青羊区法院认为,首先,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由于技术操作的特点,是分阶段、分步骤进行的,这并不影响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完整性,间意外死亡,妻子拒绝继续手术双方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尚未履行,医院应继续履行义务。另外,李某生前已明确表示希望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张某也同意将胚胎移植到其体内,这种行为不会损害公序良俗,即使李某死后不能做出新的意思表示,也不一定构成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障碍。
其次,张某作为丧偶妇女供卵试管婴儿的成长有很多弊端吗?第一个结婚生子的供卵试管婴儿不同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指南》中规定的禁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人群,为其进行胚胎移植并不违背社会公益。此外,在抚养后代方面,经济承受能力不应成为公民行使生育权的制约因素,不应断言孩子会因为可能出生在单亲家庭而遭受严重的身心和社会伤害。
鉴于上述情况,咸宁市青羊区法院命令咸宁省一家医院继续为张某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法官表示,本案的意义在于,夫妻双方与医疗机构签订了辅助生殖医疗合同,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要求继续进行 "供精借卵做试管婴儿-胚胎移植 "手术,这并不违反伦理道德。夫妻一方死亡后要求继续进行 "供精借卵做试管婴儿-胚胎移植 "程序并不违背伦理道德。由于技术操作的原因,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具有分阶段、分步骤的特点,但这并不影响医疗服务合同的完整性,医疗机构应继续履行生殖医疗合同。